期货交易规则及规定(期货交易规则及规定最新)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期货交易规则,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期货交易主体、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地位,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管理和约束,引导期货交易回归理性,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规则是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之一。期货交易是以期货交易为基础的衍生品,为期货交易提供了依据。具体而言,期货交易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是以公开、连续、公开的方式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进行。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标准化合约。
第二十条 期货合约的标的物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具有标准化可交易合约。
第二十一条 期货合约的标的物的种类与数量的标准化有关。交易所制定了标准化合约的方法,规定了标的物的规格、牌号和行权间距。
第二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履行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为了进一步了解期货合约的特征,就对期货合约的条款设计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双方通过签订期货合约时,就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内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标的物的种类与数量的数量、行权间距、履约时间、交易时间等条款都是标准化的,惟有间距和行权间距是期货合约的基本特征。
第二十六条 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的期货交易必须通过期货交易所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期货合约的履约时间为每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的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