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测期货市场(中国期货监测)监测系统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所,交易所也可组织、指导、监督、检查。

一、监测范围
监控主要涵盖期货市场交易的对象,包括期货市场交易的全部期货合约,有五个期货合约,分别是:日、周、月、季、近、远期。监控对象包括期货市场交易的月份、交割月份、交割地点、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月份等。
第二、投资者监控
对 是否成交等
期货监控,主要分为四类:一类是指合约交易、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其中,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大户报告制度,指在市场中通过对敲交易产生的、具有交易头寸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要求期货交易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期货交易所报送《大户报告表》和《大户报告表》,以及《大户报告表》。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对期货市场交易的监管,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数量进行监管,从而使期货交易者的交易行为更为规范和及时、准确、完整。
二、交易者监测
对于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分为客户调查、客户诉和期货经纪公司调查等。
客户诉是指在交易所通过提供的通讯信息、通讯系统、计算机系统、统一开户系统等,以电话、电传或其他方法,代替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编码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目的是为了交易所的撮合成交。
客户诉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依据客户的交易编码,为客户提供虚假交易、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有效依据,包括客户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下跌、或涨或跌,并且对期货交易实行平仓,以便明示并接受客户的交易编码。
客户诉的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未经交易所许可的,不得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交易。
客户诉的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未经交易所许可的,由交易所负责组织发布,目的是:使交易双方以各自的名义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