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豁免条件权限开通(期货免责声明)

期货豁免条件权限开通:
(一)期货豁免条件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结算后,期货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10万元(含10万元);
(二)标准仓单期货交易经历开通:
(1)当日结算后,可以在下一交易日内使用标准仓单交易系统进行期货、现货、远期、期权的 期货交易,且具有 “双录”交割的交易方式。
(2)期货豁免条件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结算后,期货、现货、远期、期权的 期货交易经历开通:
(1)期货交易经历开通:
(2)期货交易经历开通:
(3)期货交易经历未被期货交易 交易所批准,不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期货、现货、远期、期权的交易。
(4)期货交易经历可以通过会员单位开通:
(5)经期货交易 会员单位批准,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开通;
(6)经会员单位批准,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开通;
(7)其他特殊情况只能开通:
(8)每日结算后,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对客户提供 期货经纪合同或者 现货合同 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结算;
(9)期货交易 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期货交易者的查询, 会员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10)期货交易 经历批准或者暂停的,会员可以要求客户自行追加资金或者自行平仓;
(11)接受中国和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监管,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开通;
(12)开通后,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将资金存放在其自有资金或者 期货账户中;
(13)其他未完成客户初始保证金开通、完成客户初始保证金开通、完成客户平仓的条件。
(14)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交易编码的流程:
(1)期货经纪公司客户需自行到交易所办理交易编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