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一节 国内大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二节 国内大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三节 国际大豆期货(国际大豆期货行情)
第四节 国内大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五节 国内大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六节 国际大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七节 国际大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八节 国际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九节 国际豆期货(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十章 国际国内大豆期货(国际国内大豆期货行情)
第十一章 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单位)
第十二章 交易品种
第十二章 交易类型(单位)
第十三章 报价单位
第十四章 交易单位(单位)
第十六章 交易方向
第十六章 最小变动价位
第十六章 交易单位
第十六章 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七章 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章 交易代码
第十六章 交易手续费
第十七章
第十三章 交易委托
第十四章 交易手续费
第十五章 交易交易撮合成交
第十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 交易交易所
第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八章 交易保证金
第十九章 保证金账户余额与大户报告制度(二)
第十九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章 会员每日的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章 经纪会员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章 交易所会员的风险揭示制度
第三十条 会员未在交易所集中持仓的,应当在交易所单独报告;未在交易所单独报告的,应当在交易所单独报告;大户报告制度的调整范围为上一报告期的大户报告制度,自第一报告期开始至第五报告期结束,会员未在交易所单独报告的,自第二报告期开始至第三报告期结束。客户未在交易所集中持仓的,应当在交易所单独报告。
第三十一章 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可对会员间进行大户报告:
(一)连续出现在同一价位或同一价位的多个交易日;
(二)当会员连续出现同一价位的多个交易日,且某个交易日的交易相对于上一交易日的收盘高出或低至少20以上时;
(三)会员连续出现在同一价位或同一价位的多个交易日,且同一价位的多个交易日的交易相对于上一交易日的收盘高出或低至少20以上时;
(四)会员连续出现在同一价位的多个交易日,且某个交易日的交易相对于上一交易日的收盘高出或低至少20以上时。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连续出现在同一价位的多个交易日,且某个交易日的交易相对于上一交易日的收盘高出或低至少20以上时;
(五)会员连续出现在同一价位的空头头寸。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所的所有持仓报告都经交易所认定为“集中交易”后,会员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全部平仓,并应当通过该交易所在会员处开设的明细数据库对该持仓实施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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