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期货新合约及实施细则(燃油期货合约标准):

第一,能源中心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等规定,制定出关于燃料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具体内容,为原油期货的交易设定了清晰的标准,是低硫燃料油期货交割的重要环节。
第二,能源中心自2021年5月21日(周四)起调整原油期货交易指令,调整标准品为低硫燃料油,调整限硫燃料油,调整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及实施细则,修改限硫燃料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第三,燃料油期货新合约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21日),对所有仓单实行注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管理规则,调整交割商品指定交割仓库,统一制定交割商品质量升贴水。指定交割仓库管理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指定交割仓库管理规则,公布重要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名单,办理交割商品预报和入库预报。
第四,上市初期的燃料油期货新合约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20日),新合约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23日),听取燃料油期货各交割仓库的意见,听取标准品的仓库管理规则。
第六,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自2021年10月8日(周一)起,调整限硫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七,上期能源上市以来,原油期权、原油期货期权和原油期权自上市以来,交易限额明显放松,调整为上期能源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下一交易日开市时起,将调整原油期权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且自2019年10月8日(周四)收盘结算时起,将调整原油期权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下一交易日开市时起,将上期能源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4。
第八,上期能源发布关于完善期权上市初期交易机制的通知,并且本次通知将于2020年11月25日(周五)上午发布,同日发布。
上期能源发布通知,自2020年11月25日(周四)收盘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权上的买开仓数量在本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按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计算的,适用本指引。
第九,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原油期权合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1月25日(周四)收盘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原油期权上的买开仓数量在本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按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计算的,适用本指引。
第十,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原油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为自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 当某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本所对其采取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的任何一天。
第十二条 当某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本所不再对其采取开仓的措施。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原油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第十二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原油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水平。
第十三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原油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