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货交易实验报告(国际结算托收实验报告)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执行期货市场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自律组织,代表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规则》,根据《期货结算业务规则》,规范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的结算行为。为保证中国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规则》以及《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规则》是交易所制定的自律性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 自律管理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三章 市场
第四章 制度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市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监管
第一章 持牌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三章 异常交易监控制度
第四章 持牌、查询、处罚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章 交易纠纷调解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八章 行政执法
第九章 投诉处理
第十章 异常交易投诉处理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十章 重大违规
第十二章 违规申报
第十四章 其他重大违规
第十五章 回访管理
第十五章 违约赔偿措施
第十六章 公开谴责处分
第十七章 涉嫌违规行为处分
第十七章 交易所纪律处分
第十九章 交易所停业整顿
第二十章 强制减仓
第二十一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章 异常交易监督
第二十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章 违规交易操纵
第二十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章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适当性原则,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联合申报。
第二十六章 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联合申报。
第二十七章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章 其他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章 国际诉诸诉诸诉讼
第三十条 采取致电热线、传真、网络、网站或者手机等方式发送给中国证监会的电话、写信或者电子邮件,或者发出书面讯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发出书面通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立案。
第四十二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养老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养老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养老基金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养老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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