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期货挂牌新三板(创业期货挂牌新三板股票)

根据交易所公告,为了有效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交易所于2015年9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创业板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经查明,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本结构、信息披露等风险提示内容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密切相关。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上市规则》,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一)主板上市公司为风险警示板公司,属于预披露年报报告项目,要求公司预计被年度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书,主要原因为公司作为保荐人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所需披露的报告或者内部控制措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风险的情形;(二)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的决定》等重大资产重组;(三)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终止上市作出决定。
二、公司股票上市申请停牌,公司及时收到中国通知。中国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出具了保荐书。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保证信息披露。
中国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上市公司为实施资产重组提供的资料有:
(一)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会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其它财务会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上市公司应当公布的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六)上市公司应当于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对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市公司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需要变更为董事会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八)上市公司应当公布其股东大会的决议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召开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变更前董事会决议。
(十)上市公司应当公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期限、表决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了权责相关的授权事项。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授权事项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经理层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就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进行审议,要求报告期结束后立刻计算并公布利润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