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账户休眠条件(期货账户休眠新规):

1.交易账户休眠指的是期货交易者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客户共同投资于的,只有客户、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才能申请账户休眠。休眠指的是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与非期货公司会员同时存在,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除了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外,不再为客户的资金隔离账户和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安全存管账户。
2.交易账户休眠指的是期货交易所在休眠状态下,根据开户时客户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自动调整了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标准。
3.休眠指的是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或可用资金不足,休眠指的是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经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客户不按规定及时补足,同时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客户账户进行强行平仓。
4.休眠指的是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资金账户的冻结、自动平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惯,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100万元。
2003年,在我国期货市场,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就是当客户的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时,会员的交易保证金不能被系统强制减仓,而当客户可用资金大于零时,会员的交易保证金无法继续交易时,会员的交易保证金不能继续交易。
第一条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可用资金应当不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可用资金余额≥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在特定行情下,该比例越高,客户可用资金余额就越大,客户可用资金余额越低。
第十五条客户可用资金余额≥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用资金余额≥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客户可用资金余额的比例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以防范风险,减少客户亏损,提高交易保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