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割仓(期货交割仓单)是指期货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期货合约,按规定对其所载商品所有权进行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一) 买进合约的货物是期货合约;
(二)卖出合约的货物是期货合约。
(三)卖方与买方的交接时间为交割月的第三个星期三;
(四)买方与卖方的交接时间为交割月的第四个星期五;
(五)卖方与买方的交接时间为交割月的第五个星期五;
(六)交易所规定,交割日为交割月第四个星期四;
(七)买方会员应当在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登录交易系统,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不接受交易主机的提出交割申请,并通知买方会员。
(八)卖方会员应当在期货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登录交易系统,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不接受交易主机的提出交割申请,并通知卖方会员。
:期货合约由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交割月份中的次月、第二个交易日、第三个交易日、第四个交易日和第五个交易日,其中的最后交易日是指交割月份中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所规定,买卖双方应当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含交割月份)的交易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现货交割。
(九)卖方会员应当在标准仓单交割月前一个月第9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并在标准仓单提交专用,开具专用。卖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专用。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期货合约的交割预报、交收日、标准仓单注销日、交收日、交割结算日、行权与履约日、交易所或会员服务系统的监管机构报告等事项。其中,交割预报、交收日为厂库交割月第15个交易日,指定交割仓库按交割区域和厂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数量向卖方提供相应的货物。
第七十六条 交割仓库及厂库应当按以下规定编制并公告:
(一)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