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最大持仓限制(期货最大持仓限制是多少)从公开征求意见到修改完善,为我国期货市场严格控制风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 自2021年8月12日起,对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客户(客户)的持仓限制,从目前的合约月份中规定的每个期货品种的SC20040年9月到SC20061月的合约月份,只要满足一定的交易量,且满足一定的持仓限额,就可以无限期的持仓进入交割月。
第二条 允许客户进入交割月,具体的操作规则为:客户应当在合约交割月份前的两个交易日收市前,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期货持仓量,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期货持仓量满足一定的持仓限额,且个人客户持仓量、单位客户持仓量不能超过该合约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标准。
第三条 交易所规定的 交易所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终止交易之日止 20个交易日(含),其他交易所将在第一个交易日收市前决定是否终止该期货合约的交易。对于新上市的期权合约,交易所可以将其视为“终止”的头寸。
第四条 国际市场上交易的原油期货、期权,包括上期能源的石油沥青期货、国际铜期货和期权。国际市场上所有的原油期货,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权,以及上期所的中质含硫原油期权。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和期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每个期货公司都有权组织开展代理、投资者教育。代理、投资者教育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实施。代理投资者教育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交易所将根据本办法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 制定实施风险控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交易所根据期权合约的条款和合约规则, 确定期权合约的类型和特征。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产品或交易规则,可以采取以下或者修订法:
(一) 交易所向会员、客户收取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这个保证金就是会员、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
(二) 交易所确定期权合约的类型和特征。
第十条 交易所根据期权合约类型和特征,可以确定交易所的种类和特征。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其各自交易的合约,向交易所申请适当的期权合约交易资格。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十四条 交易所在期货交易中承担着每日无负债结算、持仓限额管理等职责。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场所集中清算,集中结算,集中清算,促使交易者承担期权交易风险,使交易者最大限度的减少期货交易风险。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参与交易的客户的持仓,按照下列规定持仓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一)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
交易保证金计算公式=手数*成交价格*交易单位*保证金比例
公式:当前IF2106